文章来源: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?? 发布时间:2024-04-23 16:05 浏览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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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已受理刘金杰诉你们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一案(于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158号),申请人仲裁请求为: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人民币4327元。因被申请人于都县凯凯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人办公,且邮寄法律文书已退回,根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现依法向被申请人于都县凯凯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组庭、开庭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。本委定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(地址: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振兴大道1533号一楼,联系人:钟永海,联系电话:0797-6335126)公开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。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,如未在期限内领取,即视为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赣州市于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2024年4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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